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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恋爱脑”

小说:

故国枫情

作者:

薛定谔的猫1967

分类:

历史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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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n是肯定不愿意回到以前了。他说了,他不愿意过从前的那种日子,他觉得憋屈、压抑,他觉得,只有在中国工作的时候,才有一种显示自己价值的感觉。虽然他仅仅是一个教师,但他觉得有荣誉感,他喜欢国内那种吃吃喝喝,晚上总有应酬,还有很多人围着他的那种感觉。”

Reina似乎没有听婉晴说些什么,自顾自地说着她这些莫名其妙的话。

这个时候,婉晴也只好做一名听众,听她唠叨,听她倾诉,她想,也许这样,Reina心里能好受一些。

“我告诉了Aron的姐姐,她找Aron的老婆说起了这事情,于是,他老婆痛快地答应离婚了。这个时候,我也不是她的敌人了,我们实际上都是受害者,但是我就是放不下Aron啊,毕竟快十年了。”

Reina像“祥林嫂”那样,诉说起了她的“阿毛”,没完没了。

“慢着,你说什么?他老婆?离婚?他不是早就离婚了吗?要不,你们算是什么啊?”婉晴突然意识到,Reina提出一个自己前所未闻的信息,就是她似乎与Aron并非处于婚姻状态。

“对呀,我们没有结婚,因为他老婆,那个老婆娘一直不同意离婚,一直这样僵持着,现在她愿意放弃了,想通了。”Reina说。

“那你们呢?算什么?同居吗?”婉晴惊愕地问。

“是啊,这并不影响我们啊!我们共同买了这套房子,还有共同账户,都不影响,你不知道,加拿大法律对于这种关系是保护的。”Reina说。

“保护?保护个屁啊!你傻呀?要知道,没有婚姻关系保护的东西,你怎么能够获得你的权利啊?我相信,加拿大再开放,法律也不可能保护同居关系的男女吧?”婉晴说。

实际上,在加拿大虽然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伴侣),在法律上虽然不享有与已婚伴侣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保护,但法律仍然提供了一些保障,特别是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

这在法律上界定为事实婚姻(Common-Law Marriage)。加拿大的婚姻法对于同居关系的界定,指两个人(可不一定是男女哦!)在婚姻关系之外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被认为在经济和社会上形成一个家庭单元。各省对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通常要求同居一到三年,或者如果有子女共同生活。

不同省份对同居伴侣的法律地位有不同规定。比如,魁北克省不自动承认同居伴侣的财产分割权,而其他省份如BC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安省(多伦多等地所在的省)则有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

针对财产,大多数省份,同居伴侣并不自动享有婚姻财产分割的权利。然而,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分割。有些省份可能允许通过法院裁定进行财产分割。BC省就规定,同居关系存续两年以上的伴侣,在财产分割方面享有与已婚伴侣类似的权利。

对于经济依赖关系,法律规定,如果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并因分手而陷入困境,可以申请配偶赡养费。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同居时间、经济需求和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支付赡养费及其金额。

其他包括子女监护权、子女抚养费、家庭暴力保护以及法律援助等规定,与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比较一致。

加拿大法律的一项不同于国内法律规定的,就是承认同居协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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