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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皇室法

小说:

比金壓卡

作者:

濟南老梁

分类:

现代言情

回到辦公室後,諸葛梁將門輕輕關上,坐到書桌前。電腦螢幕上依然顯示著《皇室法》和《皇帝退位及相關之皇室法之特別例外法》的文本。他操作電腦,開始專心研究如何設計法律,並將新的理念和必要的修訂逐一融入其中。

【第一章:皇位繼承】

第一條

原文:

皇位由屬於皇室血統之父系男性繼承。

修改後:

皇位由屬於皇室血統者或準皇室血統者繼承。

理由:

在現代社會,性別的界限應該被打破,這樣的修改能夠為女性或特殊性別人士提供更多的權力機會。尤其是如果未來皇帝沒有直系子嗣,則可考慮收養其他孩子繼承皇位,因此去除性別限制,使繼承制度更具包容性,並符合現代對平等的認識。

第二條

原文:

皇位按照下列順位,傳于皇族:

一、皇帝之第一個兒子;

二、皇帝之第一個孫子;

三、皇帝之第一個兒子之其他後代;

四、皇帝之第二個兒子及其後代;

五、皇帝之其他後代;

六、皇帝之兄弟及其後代;

七、皇帝之伯父或叔父及其後代。

若無以上皇族時,皇位傳于最近親之皇族。前兩類情況下,以長系為先;同等級之皇族,以年長者為先。

修改後:

皇位按照下列順位,傳于皇族:

一、皇帝之第一個子輩後代;

二、皇帝之第一個孫輩後代;

三、皇帝之第一個子輩後代之其他後代;

四、皇帝之第二個子輩後代及後代;

五、皇帝之其他後代;

六、皇帝之直系平輩皇族及後代;

七、皇帝之長輩皇族及後代。

若無以上皇族時,皇位傳于最近親之皇族。前兩類情況下,以長系為先;同等級之皇族,以年長者為先。

理由:

這一修改的核心仍然是在於去除性別限制,讓女性或特殊性別皇族同樣有機會繼承皇位。原有的條文中,對性別的區分過於強烈,這樣的改動能夠實現更加公平的權力繼承制度,並促使整個皇族體系在性別平等的框架內運行。

第四條

原文:

皇帝駕崩,皇嗣立即即位。

修改後:

皇帝駕崩或退位,皇嗣立即即位。

理由:

原文中只考慮了皇帝去世後的繼位情形,並未涉及退位的情況。隨著退位的制度逐漸普及,這一修改能夠讓法律更具現實可操作性。這樣的改動不僅讓皇帝可以因為年老、健康等原因選擇退位,也為未來的政局變化提供了更多的選擇與靈活性。

【第二章:皇族】

第五條

原文:

皇后、超皇太后、皇太后、親王、親王妃、內親王、王、王妃及女王為皇族。

修改後:

皇后、太上皇帝、太上皇后、超太上皇帝、超太上皇后、親王、親王妃、王、王妃為皇族。

理由:

此條文修改的核心是去除性別特指稱謂,並引入退位皇帝的稱謂。原條文中的「內親王」和「女王」這兩個女性專屬稱謂被移除,以符合現代社會性別平等的原則。同時,新增「太上皇帝」和「超太上皇帝」的稱謂,為退位的皇帝提供了明確的身份界定,完善了皇族體系。這樣的修改使皇族成員的身份更加清晰,並體現了對所有皇族成員的尊重,無論其性別或是否在位。

原文中的部分稱謂為外語專有名詞,使用了「辛諾」、「辛諾的王妃」、「奈辛諾」、「奧」、「奧的王妃」、「蕉奧」。由於諸葛梁在閱讀原文時無法理解這些詞彙,便參考桐仁的版本,將其對應為「親王」、「親王妃」、「內親王」、「王」、「王妃」、「女王」。

此外,諸葛梁根據《皇帝退位及相關之皇室法之特別例外法》對「皇太后」的稱謂進行了修正,改為「太上皇后」。這一修改的依據是在《皇帝退位及相關之皇室法之特別例外法》中,退位皇帝被尊稱為「太上皇帝」,其配偶則被尊稱為「太上皇后」。桐仁稱帝後,沿用了「太上皇帝」與「太上皇后」的稱謂,並解釋「皇太后」的定義是指「皇帝駕崩後,其皇后因皇太子登基成為新皇帝而被尊為皇太后」,而他本人稱帝時,其父雲仁仍在世,因此其母陽子無法使用「皇太后」的稱謂。基於此,桐仁才使用了「太上皇后」這一稱謂,與「太上皇帝」對應。

諸葛梁進一步將原文中所有出現的「皇太后」稱謂統一改為「太上皇后」,並將「超皇太后」修改為「超太上皇后」。在此基礎上,他根據「超太上皇后」的邏輯創造了「超太上皇帝」的稱謂,為皇族體系增添了新的層次與規範。

第六條

原文:

嫡出皇子及嫡傳父系所嫡出後代中,男性為親王,女性為內親王。三代以外嫡傳父系嫡出後代中,男性為王,女性為女王。

修改後:

皇帝之配偶為皇后;

退位之皇帝為太上皇帝;

退位或駕崩之皇帝之配偶為太上皇后;

若同時出現兩個及以上太上皇帝,只保留最新尊封之太上皇帝,其他太上皇帝改尊封為超太上皇帝,其配偶亦改尊封為超太上皇后;

皇帝之血親為親王,三代以外之血親為王;

皇帝存在多個配偶時,僅得立一人為皇后,其他配偶為親王;

親王之配偶為親王妃,王之配偶為王妃。

皇帝之兩配偶間,或同一親王或王之兩親王妃或兩王妃間自行所孕育之後代,或皇帝之配偶、親王妃或王妃間孕育之後代,經皇帝或對應之親王或王正式收養,亦得依前述條款成為皇族,並冊封為親王或王。

所有皇族稱謂依皇族之身分決定,與性別無關。

理由:

此條文的修改重點在於明確皇族成員的身份界定,並徹底去除性別差異。首先,明確定義了皇帝、退位皇帝及其配偶的稱謂,避免了潛在的混淆。其次,將原條文中基於性別的「內親王」和「女王」稱謂統一為「親王」和「王」,使得皇族成員的稱謂完全基於其與皇帝的血緣關係,而非性別。此外,明確規定了親王和王的配偶的稱謂,進一步完善了皇族體系。然後,隨著現代婚姻模式的多元化,考慮到皇室的特殊性,條文補充了針對「皇帝之兩配偶間」或「親王妃、王妃間」自行孕育後代的規範。條文規定,若此類後代成為皇族成員,必須經皇帝或相關親王、王正式收養並承認,方可依身份冊封為親王或王,從而防止皇室體系因多配偶制或多性戀情況導致的混亂。最後,重申所有皇族稱謂與性別無關,強調了性別平等的原則,並為未來可能的性別多元化情況預留了空間。這樣的修改使得皇族體系更加清晰、簡潔,並符合現代社會的價值觀。

諸葛梁原本計畫將「皇妃」一詞納入條文,但最終放棄,原因,一是若採用「皇妃」稱謂,則需相應制定「太上皇妃」及「超太上皇妃」,導致名詞過多,影響條文的簡潔性與執行的便利性。二是若新增「皇妃」,可能會導致誤解「親王妃」與「王妃」中的「妃」為「不太重要的」配偶,進一步增加混淆風險。

第七條

原文:

若王繼承皇位,其兄弟或姐妹原本為王或女王者,可升級為親王及內親王。

修改後:

若王繼承皇位,其相同直系血親長輩之平輩皇族原本為王者,可升級為親王。

理由:

這一條文延續了修改第五條的作法,去除了「內親王」這個性別標籤,改為統一的「親王」稱號,讓所有相同直系血親長輩的平輩皇族成員,無論其性別,都能平等地接受相應的頭銜。此外,這一修改考慮到當前社會對於性別多樣性的認識,旨在確保所有皇族成員都能在無性別歧視的環境中獲得相應的榮譽與地位。

諸葛梁最初的是把「兄弟」、「姐妹」改成了「同父或同母的平輩皇族」,因為傳統上「兄弟」、「姐妹」的性別只有男性或女性。然而,考慮到「父」和「母」的性別身份也同樣固定為「男」和「女」,諸葛梁進一步修訂為「相同直系血親長輩的平輩皇族」。這一表述不僅更加精確地涵蓋了所有具有共同直系血親的皇族成員,還避免了因使用性別詞彙而可能產生的限制,進一步體現了對性別多樣性與平等的尊重。

第八條

原文:

成為皇嗣之皇子稱皇太子。若無皇太子,則成為皇嗣之皇孫稱皇太孫。

刪除此條文

理由:

這一條文在修改後不再需要特別設立「皇太子」或「皇太孫」等稱謂,因為不再有性別區分問題。為了簡化稱謂和體系,將這些繁瑣的頭銜刪除,未來的皇嗣將統一以「皇嗣」稱呼。

第九條

原文:

皇帝及皇族,均不得收養後代。

修改後:

皇帝及皇族,均不得收養三周歲以上之人。

理由:

這一條文旨在避免皇室繼承問題的混亂,特別是萬一皇族中無直系後嗣時,收養未成年人成為重要的繼承方式。三周歲以下的孩子基本沒有記憶,便於後期的養育和教育。因此,這一改動更加符合實際情況,並保證未來的繼承能夠在合法範圍內運作,既能維護皇室的穩定,又能確保未來的繼承人能夠在無負擔的環境中成長。

而且諸葛梁也清楚的知道,順子作為變性人,並不具有生育能力,所以皇位的傳承只能靠收養。

第十條

原文:

冊立皇后及皇族男子的婚姻,均須經過皇室會議決議。

修改後:

冊立皇后及皇族的婚姻,均須經過皇室會議決議,但皇族為了結婚而自主脫離皇族身分,則不受此限。

理由:

這一修改旨在尊重婚姻自由的原則,同時避免讓不適宜加入皇族的人進入這一體系。隨著現代價值觀的變遷,婚姻不再僅僅是一個政治工具,它也應該尊重個體的選擇。在保護皇室尊嚴的同時,這樣的條文設計為皇族成員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使得婚姻不再成為束縛。透過「自主脫離皇族身分」的規定,皇族成員若與其他皇族成員結婚後選擇脫離身份,可以選擇不受限制,減少不必要的外部干涉。

第十一條

原文: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內親王、王及女王,根據本人意願,且經皇室會議決議,可脫離皇族身份。

除前項規定外,如親王(皇太子及皇太孫除外)、內親王、王及女王出現特別之不得已事由,經皇室會議決議,得脫離皇族身份。

修改後: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親王、王,根據本人意願,且經皇室會議決議,可脫離皇族身份。

除前項規定外,如親王(皇嗣除外)、王出現特別之不得已事由,經皇室會議決議,得脫離皇族身份。

理由:

這一修改延續了之前刪除性別限定的做法以及去掉「皇太子」及「皇太孫」這些已經刪除的詞彙。

第十二條

原文:

皇族女子與皇帝及皇族以外之人結婚者,脫離皇族身份。

修改後:

王的後代若為皇帝之五代以外之血親家人,則無皇族身份。但因為皇帝變更而變成皇帝之五代及五代以內之血親家人,根據本人意願,且經皇室會議決議,可恢復皇族身份。

理由:

這條修改的核心目的是對皇族血脈的認定進行調整,隨著皇族結構的變動,不應根據婚姻或性別決定是否持有皇族身份,而是應根據血統遠近進行規範。

諸葛梁原本打算刪除這一條,以避免性別歧視的問題,因為原文僅對皇族女子婚姻選擇進行限制,似乎隱含對女性的歧視。然而,經過深入思考,他認識到,皇族的無限制膨脹將對帝國的長期穩定造成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為此,他提出應以血脈遠近為基準進行身份認定,同時兼顧靈活性,允許因皇帝變更而重新符合血統規範的個人,根據自身意願及皇室會議的決議恢復皇族身份。這樣的改動既避免了性別歧視,又能有效管理皇族的規模,維持皇室的核心地位與帝國的財政穩定。

第十四條

原文:

皇族以外之女人成為親王妃或王妃者,在其夫過世時,根據本人意願,可脫離皇族身份。

上述規定者,在其夫過世時,除前項規定外,若出現特別的不得已的理由,經皇室會議決議,得脫離皇族身份。

第一項規定者,在與其夫離婚時,脫離皇族身份。

第一項及前項規定,適用於前條規定的與其他皇族結婚的女人。

修改後:

皇族以外之人成為親王妃或王妃者,在其配偶過世時,根據本人意願,可脫離皇族身份。

上述規定者,在其配偶過世時,除前項規定外,若出現特別的不得已的理由,經皇室會議決議,得脫離皇族身份。

第一項規定者,在與其配偶離婚時,脫離皇族身份。

第一項及前項規定,適用於前條規定的與其他皇族結婚的人。

理由:

這一修改延續了之前刪除性別限定的做法。原文中的「女人」、「夫」已被替換成更為中立的「人」、「配偶」。這樣的修改不僅符合性別平等的基本原則,還避免了對性別的歧視,將婚姻中的所有成員視為平等對待。配偶過世或離婚後的身份脫離權,也體現了對個體意願的尊重。

第十五條

原文:

皇族以外之人及其後代,除了女人成為皇后,或與皇族男人結婚外,不得成為皇族。

修改後:

皇族以外之人及其後代,除了成為皇后,或與皇帝、皇族結婚外,不得成為皇族。

理由:

刪除了「女人」、「男人」這些性別限定,與其他條文一致,將性別中立的原則貫徹到底。這樣的修改讓法律更加簡潔且具備未來適應性,無論性別如何,對婚姻的定義都能夠平等對待,消除傳統偏見。此外,雖然第五條已規定親王為皇族,第六條明確規定皇后以外的皇帝配偶為親王,但考量到法律的嚴謹性與周延性,「皇族」一詞在定義上僅指「皇帝的家族」,並不包含皇帝本人,為避免產生歧義,故在此條文中明確加入「與皇帝結婚」的條件,以確保條文的完整性與準確性,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

【第三章:執政官】

第十七條

原文:

按照下列順位,由成年的皇族擔任執政官:

一、皇太子或皇太孫;

二、親王及王;

三、皇后;

四、皇太后;

五、太皇太后;

六、內親王及女王。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下,按照皇位繼承順序確定;前項第六款的情形下,比照皇位繼承順序確定。

修改後:

按照下列順位,由成年的皇族擔任執政官:

一、皇嗣;

二、親王及王;

三、皇后;

四、太上皇帝或超太上皇帝;

五、太上皇后或超太上皇后;

前項第一、二款之情形下,按照皇位繼承順序確定。前項第四款之情形下,按照輩分順序確定。前項第五款之情形下,按照年齡順序確定。

理由:

這條修改了原有的稱謂,以符合皇位繼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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