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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旧盟》

34.第三十四章 止例

第三十四章止例

附陈试例期满后的次日,天还没有完全亮,宫门前已经停了许多车马。

承珩入宫时,随身只带了一只卷夹。里面放的是京西三营覆问摘录、齐王那张折中条目,以及他昨夜最后写定的六条窄案。

到了内廷门外,随行亲卫都停了下来。

韩介替他重新理了一遍卷中次序。

“窄案放在最上。齐王条目压在下面。若殿上先问京西,覆问摘录另取,不与修例诸卷放在一处。”

承珩点点头,接过卷夹。

内侍从殿门内出来,躬身道:“请宁王殿下入殿。”

顾长宁向后退了半步。

“殿下。”

承珩回头。

“京西第一日那封附陈,没有使任何一道军令迟误。”顾长宁道,“第三日二哥缓令的责任,也不必替他抹去。”

“我知道。”

顾长宁没有再说什么。

承珩转身入殿。

今日列席的官员比一年前第一次廷议时多了许多。

六部堂官、左都御史、通文司主事与几名奉旨参议的御史分列两侧。兵部除尚书以外,还来了主持京西三营覆问的会同官。楚王与齐王已经到了,依次立在御阶之下。

承珩在齐王下首站定。

殿中炭火烧得很足,众臣袖中带进来的寒气却还没有散尽。御案上摆着附陈试例总陈。往下,压着六部与都察院的议复和两道御史弹章。

皇帝走入殿中,说道,“附陈试例昨日已经期满。今日只议一事。此例是否续行。”

他看向左都御史。

“先报核数。”

左都御史出列。

“臣等依总号册、地方发号与各衙具复合核。附陈例试行一年,共收具附陈意来件四百一十八件,正式入例七十七件,其中六件改变原有认定、批复或处置。明载支用三千七百余两。至于各处调册、复勘、借调人手及原务迟延所生之费,未能尽数核入。”

他报得很快。

这些数,所有人都已经在总陈中看过。

皇帝道:“六部议复,朕也看过了。户部要限事项,工部要减核办,吏部要定责任,兵部要军务退出。宁王,你怎么说?”

“儿臣请依此六条,缩例续行。”

承珩从卷夹最上方取出窄案,双手交给内侍。

窄案送到御前。皇帝从头看过。

“附陈续行,所行事项只留灾伤、赈济、仓储钱粮数项,军务、营务悉除。”

“正报与急务仍照常上行处置,不因附陈收号、待核而停。裁断以前,已有相关附陈收号者,只将收号与所涉事项示知承办衙门,不待核结,也不生停令之效。”

“至于核办,依事项分等定限。非关主要事实与处置依据者,只并卷,不另调册覆验。”

皇帝看向六部。

“这三条,正是你们议复所请。”

户部、工部与兵部尚书同时俯身。

“是。”

皇帝又问承珩:“这后面的三条呢?”

“凡因附陈改变原有认定、批复或处置者,儿臣认为需限期追报实效。” 承珩回道。

“具陈者因覆问启名后六个月内,如受停职、降调、记过、调离实职等不利处置,原衙门须具明所据,送本管上司与都察院覆核。处分不因附陈自行停止,虚陈、诬陈亦不得借此免责。”

“具陈者仍得不经原报衙门取舍,另封送达。”

原例最重的范围已经缩去大半。

可那条不经原报衙门取舍的路仍在。不仅如此,若因附陈改处,以后又多了一道追报。具陈者启名后也多了一层处分覆核。

殿内一时无人说话。

过了一会儿,楚王开口了。

“七弟确实把门收窄了。”他道,“只是进门以后的路,似乎比原先更长。”

承珩看向他。

“从前只须收件、核事、结案。如今若改了原处,还要追验结果;陈言者启名以后若受处分,又要外送覆核。”楚王道,“收件数也许更少,牵动的权责却未必会少。”

“若不追报,朝廷便只能知道有六件改过处置,不能知道改处以后发生了什么。”承珩道,“若启名以后原衙门可以另换一个缘由处分具陈者,限知姓名也只护得住覆问以前。”

吏部尚书出列。

“殿下所限虽是六个月,对具陈者不利处置的覆核却囊括停职、降调、记过与调离实职。官员迁调本有考课、回避、差遣与本司用人诸多缘由。若只因曾经启名,半年以内每一项不利处置都须外送覆核,原衙门即使所据正当,也要多负一层自证之责。”

“是。”承珩道。

吏部尚书抬起眼。

“既要防止原衙门借别项名目追责,便不能只查处分文书上写了什么名目。”承珩道,“这一步确会增加承办,但只请覆核所据与程式,不请停下处分。若所据正当,覆核以后也仍照原处。”

“既要收越过主官的文书,”楚王道,“又要查各衙门日后怎样用人。七弟所请的,恐怕已经不只是广听。”

“不是查各衙门如何用人。”承珩道,“是查一名已经因覆问启名的具陈者,是否因写过那张纸,另受了没有写在处分文书里的责罚。”

楚王问:“这二者如何分得清?”

“所以要覆核。”

“若分不清呢?”

“按原处分。”

承珩答得平静。

他知道,这道覆核并不一定能把每一个陈言者都护住。

只能看所据,只能查程式,也不能使处分自行停止。可若连这一层都没有,姓名封一旦开启,写纸的人便全无保护。日后即便附陈例仍在,那张纸却未必能再送的出来。

皇帝问左都御史:“处分覆核放在都察院,卿以为如何?”

左都御史停了一下。

“都察院本有纠察百司之责。若只核处分所据与程式,并不代吏部与原衙门用人,于职分并非全然不合。只是后来所受处分是否与先前附陈有关,往往不能只看一纸公文。若要实核,仍须调考课、问主官、查同案前后处置,每一件都可能另成一案。”

“可接得下吗?”

“若奉旨定为常例,都察院当依旨承办。”

皇帝看着他。

“朕问的不是奉旨以后办不办。”

左都御史低下头。

皇帝没有再追问,转向户部与工部。

“若将事项缩到灾伤、赈济与仓储钱粮,原务不停,核办分等,卿等以为还有何难?”

户部尚书道:“如此确可减去许多无须复勘之件。只是灾伤、赈济与仓储钱粮,恰是账册最繁、牵涉最广之处。凡正式入例一件,往往须地方重调原册,本部另核已经作出的批复;若因附陈改处,又须在数月以后追报实效。所费不只在收件一处。”

工部尚书道:“河工、料办皆有水势与工期。原务虽不因附陈停下,调册复验仍须从在办事务中抽调人手;若已经落令以后再改处,料物、夫役与工期也须随之更易。此中迟误,未必都能列入明费。”

皇帝问:“通文司呢?”

通文司主事出列道:“通文司可以依报目查对正报、回告字号,却不能调地方原册,也不能裁定所具何者足以改处。凡正式入例,仍须由都察院附陈值房转送有关部司核办。”

事情到这里已经分得很清楚。

户部可以核钱粮,工部可以核工务,都察院可以纠察处分,也可以由附陈值房收号转递;通文司则可查对正报。并非哪一段无人可办。

只是附陈每往前走一步,都意味着原本可以结下的案子要再核一次,已经作出的处置要再解释一次,改过以后还要再追验一次。每一家都能在本衙原有职分之内承办,却没有一家愿意为了这条新开的言路,多负那一步。

皇帝又看向两名上弹章的御史。

“卿等章中,称‘宁王新例’。此例奉旨试行,何以到了章中,便成了宁王之例?”

其中一名御史出列,低头道:

“臣措辞失当,请陛下恕罪。但新例试行这一年,收号、覆问、转办与总陈皆由宁王提领。天下具陈者知有宁王可以上达,有司承办者也知案卷最终要归宁王总陈。若再照原例续行,陈言之望与核办之责,久而系于一王,臣以为不可不虑。”

楚王出列道:“御史称谓确有未当。只是试例若要著为常制,今后是否仍由七弟提领,各衙又当如何依职承办,也应在今日一并定明。”

皇帝没有接楚王的话,只是说

“奉旨试行,便是朝廷之例。不得再以‘宁王新例’四字混其名分。”

可“宁王新例”四个字已经在殿上说过。

它没有坐实承珩擅立法度,却把一项奉旨试行的制度,重新系回了他的名字。此后谁再替附陈例多说一句,便不只是在支持一条制度,也可能被看作在支持宁王。

皇帝翻到弹章下一页。

“章中还有一句:‘主报陈其险,附陈陈其未险,议论分而号令疑,终至营门流血。’”

另一名御史出列。

“陛下明鉴。臣所虑者,在军中上下统摄。第一日主报陈险,附陈陈其未险;第三日附陈者又以营中情势未至于变为由,缓行军令。两事虽有先后,所显却都是属官自信所见,各执一说。长此以往,上令何以归一?”

皇帝看向承珩。

“宁王,你可有话要说?”

承珩出列道:“御史将第一日附陈与第三日缓令放在一处,是因为两件事出于同一人,也都发生在京西三营。可一件是据实陈明当时所见,一件是军令已经到营以后如何奉行。所陈是否属实,与奉令是否迟缓,应当各依其事查问,不能只因后来另有过失,便倒推先前不该陈言。更不能把那封附陈与后来营门流血写成前后相承。”

那御史道:“京西覆问启封以后,卷中已经明列姓名。第一日具附陈者顾长恪,正是宁王府司马顾长宁的兄长。”

他停了一下。

“宁王殿下今日力辨第一日附陈与第三日缓令不可混为一事,臣不敢断言殿下有意徇私。只是亲信之兄涉案,殿下所言,恐怕不能只作一场制度之辨。”

承珩看向他。

“顾长恪第三日缓令之责,不因他是顾长宁之兄而免;第一日所陈若经覆问为实,也不能因他是顾长宁之兄而废。”

“儿臣所请的,正是两事各按其事。亲疏不能替事实增减一字。”

皇帝转向兵部。

“覆问如何?”

兵部尚书出列。

“覆问已经核明,第一日军司主报所虑,并非全无所据。营中确曾有人说过入京陈索钱粮之语,只是此言出自一人,当时无人应和,也未见军士结队趋城。主报所陈有据,所报却有放大。附陈所记‘无人应和、未见成队趋京’,后来也核见为实。”

这是兵部第一次,把“放大”二字说得如此明白。

兵部尚书继续道:“那封附陈没有赶在兵部奏请增兵以前送到,也未使军司任何一道军令迟延。至于附陈者第三日缓行已经到营的推进之令,覆问亦已查实。附陈有据,缓令有实,两事不能相抵,缓令之责仍须另按军法核定。”

那名御史俯身道:“臣不敢说附陈直接使军令迟误。可若人人只陈自己亲见,朝廷所得不过是更多彼此不同的碎片。正报之所以由本司汇总上陈,正是为了使散乱见闻有所归一。”

“正报也是一层所见。”承珩道,“当日军司所见的是风险,京兆府所见的是争籴,兵马司所见的是尚未有军士成队趋城。三报都不是全然虚假,合在一起,也未必就是全部。”

御史道:“宁王殿下也承认,附陈不能使朝廷得知全貌?”

“不能。”

承珩答得很快。

“附陈不能保证所有事实都会被写下,不能保证送到的文书及时进入决定,也不能保证有司衙门会据其作出正确的决定。”

“可制度不能得到全部事实,不等于正报之外从来没有事实。” 他继续道,“正报可以汇总判断,也可以据以落令,却不能因此把没有写进正报的那一层,当作从未存在。”

他看向御案上的弹章。

“父皇,儿臣已经将军务、营务全部排除在后例之外。今日分清京西之事,并非要以此为后例立论。此事始末覆问已经查明。儿臣以为不应默认御史章中所写附陈致营门流血之言。”

皇帝颔首,道:“第一日所陈真假,依覆问;第三日缓令之责,依军法。亲疏不能相抵,也不能相代。”

他看向那两名御史。

“上下统摄之虑,可以议;营门流血,不得倒作第一日附陈之果。”

御史俯身应是,退回原位。

皇帝看向齐王。

“齐王可有何议?”

齐王出列。

他没有看承珩。

“儿臣以为,宁王所主正报之外的不同所见确实应当留下,但不必另开封递之门。”

接着,他把昨日给承珩看过的那条拟例陈奏了一遍:

凡职司之内亲历之事,所见与正报有异者,许在正报之后署名附具,与正报同封同递。主官不得改易其文,承报衙门不得抽撤其件。

不需另设值房。

不需姓名封。

也不需专门收号。

皇帝问:“六部以为如何?”

户部尚书先道:“与正报同封同递,原衙门可以一并具明两种所见与本衙判断,不必等京中另行调册以后才知所陈为何,承办可轻许多。”

工部尚书道:“主官不得改易、承报不得抽撤写进常例,已经具入卷后的异见便可保全,原务也不须另停。”

吏部尚书道:“署名具陈,陈言者就所陈负责;主官也可同时具明为何采信或不采信,权责较为相称。”

兵部尚书道:“军务营务仍循急报旧程,不另设待核收号,臣部无异议。”

左都御史最后道:“不另设专收专办,都察院仍可依现有纠察之职,查主官是否改文、承报衙门是否抽件。”

几名此前一直没有表明立场的参议官员,也先后出列。

有人说,这样既不闭塞异见,也不伤上下统摄。

有人说,试行一年所得,原可归入既有文书程式,不必另存一门。

就连弹劾“宁王新例”的御史,也俯身道:“若不再另封隐名,只许署名附于正报之后,臣所虑各持一见、越司上达之弊,可以稍解。”

他们从不同的地方出发,却都能在齐王这一条拟例之下保住原有职分,也不必为了宁王提领了一年的试例,再多承担一步。

他们只须同意:已经写在正报后面的纸,不应被改,也不应被抽。

至于那张纸有没有被呈出、能不能先写到正报后面,朝廷仍没有另一处收号可以查证。

承珩在廷议前已经知道各家的立场。

他也为每一份议复和弹章备好了回答。

可直到这一刻,他才看见,那些彼此不同的顾虑合在一起,是如何成为一个没有缝隙的结果。

齐王的拟例没有驳倒他的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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